无意中看到一位自称是会计的短视频表演,说的是实习生的收入不叫工资,按劳务所得计税,超过800元部分按20%计劳务所得税。
印象中去年5月份看到过国税总局的文件,去查了下,去年7月1日生效。《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其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收入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个人所得税,也即实习收入的个税起征点按5000。
为什么会对这个文件有印像,国务总局几年前就指出实习生按800起征劳务税是乱用税收政策,而去年教育部也给学生解读,实习工资按5000起征点计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